审判监督与减刑程序


  如何看待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关系到案件处理的程序选择。如果认为是量刑情节的立功,就属于原审判决问题,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如果认为是减刑条件的立功,则属于刑罚执行问题,由执行机关依照减刑程序处理。

  如果以量刑情节的立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方式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只能按照“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形来认定。但是,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进而认定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不无争议。

  一方面,从裁判者或者原审法院的视角看,原生效判决作出裁判之时,立功尚未查证属实,不可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易言之,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看,原判决并不存在错误。

  另一方面,对于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构成立功的证据,只是检验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立功材料属实。这既不是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确有错误,也不是原判决不存在的证据材料,更像是检验材料的“镜像”,似亦难以称之为“新的证据”。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似乎又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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