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与减刑条件
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主要有两处。一处是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处是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前者,可以称之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后者,一般称之为减刑条件的立功。
根据刑法的规定,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一般需要在判决生效以前予以查证属实,并经法庭审查确认,量刑时才予考虑;而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刑法第七十八条强调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的立功表现。
判决生效前的检举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在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其立功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但是,该立功行为何时查证、能否查证,却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控制,责任在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是否属实、多少属实,更要依赖司法机关的查证情况检验,进而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
所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行为一旦完成,也即意味着立功行为的终了。如何对待立功行为,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
比较来看,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认为是量刑情节似乎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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