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财产分割)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分东莞市万江区的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各分割一半;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xxx协议书,xxx协议书约定位于东莞市万江区为116.27平米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待甲乙双方xxx后,某找到新住处,双方将该房屋出卖,双方出卖所得价款由男女双方各分得一半。双方已经xxx多年,且婚生女已经跟随原告生活,但被告仍然拒绝办理该房屋,不同意原告出售房屋分割价款,据不履行xxx协议,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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