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XXX。代理人:张瑞山,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诉讼请求:
1.两被告向原告赔偿2550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3年12月29日10时51分,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X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246(治河西一路)与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X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过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处理并作出第44191742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某负无责任。粤XXXX**号车辆因事故产生的换件修理费共4550元。粤XXXX**号车辆驾驶员是阳某某,所有人是欧阳某某,在该事故发生时,欧阳某某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原告依法向其赔付了2550元,且粤XXXXX**号牌汽车的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了2000元的交强险款项。欧阳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在理赔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另查,案发时被告张某某驾驶的粤XX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的所有人、被保险人是被告某管理公司,故应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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