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始终是矛盾的统一。

  客观而言,对于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如果将其视为量刑情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一般会对被告人更有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例如,原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如果是一般立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即便按照减少基准刑(而非宣告刑)的10%处理,所减刑罚也在一年左右,甚至比减刑程序中的重大立功所能减少的刑罚还要多。

  但是,如果将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都付诸审判监督程序,可能还需要考虑司法资源耗费与效率问题。而适用减刑程序,只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即可,所耗费的司法资源要远远小于审判监督程序,大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因此,有必要在程序选择方面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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