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监管缺位使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存在困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现实双层并进的社会发展模式逐渐明朗,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的“智能互联”程度越来越高,当个体用户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交往时,平台作为信息交互、整合的枢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就是一种平台现象,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严厉打击,也离不开网络平台的积极监管。但是,从实践来看,平台监管的缺位致使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存在困境,造成了网络毒品犯罪屡禁不绝。

  首先,网络平台怠于发挥自身的数据优势,未能及时提供涉毒线索信息。

  毒品犯罪作为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隐蔽性一直是其难以有效治理的主要症结点,网络空间中的海量数据更是为网络毒品犯罪提供了天然的伪装。作为数据的掌握者,网络平台同时也是网络空间中犯罪活动的实际“见证者”,本应成为悬在网络毒品犯罪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现实却是个别企业,以经济利益为本位,追求“技术中立和自由”,而选择无视网络平台上所涌现的各类涉毒信息,放任网络毒品犯罪泛滥。

  其次,网络平台涉毒信息识别的技术能力有限,无法及时发现并阻断涉毒信息的传播。

  随着国家不断在网络空间中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的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趋隐蔽。其中,以下两种情况较为典型:一是涉毒隐语顺应网络技术进行迭代更新,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文字+表情符号”相结合的话题或标签形式,在社交媒体中发布毒品贩卖信息;二是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网络直播形式在线传播制毒技术、引诱他人吸毒、进行贩毒交易。虽然不少平台已经开始建立不良、违规、违法信息的在线审核机制,但其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特征较为明显的信息上,而忽视了对网络涉毒信息识别机制的构建,缺乏针对毒品信息的识别技能培训,难以察觉到网络中较为隐秘的涉毒信息,遑论有效阻断其实时传播。

  最后,网络平台囿于内部规定,难以有效配合禁毒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主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电子数据高度的虚拟性、易灭失性加剧了证据提取与存储的难度,致使证据问题成为网络毒品治理的“阿喀琉斯之踵”。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在用户端销毁相关数据后,平台所掌握的用户日志记录本可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助益,但网络平台囿于公司内部规定,存在数据留存时限过短和信息、技术保留等问题,导致禁毒机关错失取证时机,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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