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正当防卫认定中的误区


  从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看,对正当防卫制度还存在一些基本概念的认知含混问题,导致司法裁判结论的差异化和正当防卫适用的紧缩。

  一、要理清防卫启动的必要性与防卫程度的必要性问题。有的司法实务人员将防卫启动的必要性与防卫程度的必要性混淆,导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认定的实践含混。防卫的必要性涵括正当防卫启动的必要性与防卫程度的必要性。防卫启动必要性所强调的是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涉及防卫适时性和防卫起因正当性问题,决定着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防卫程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实质性评判行为,涉及评判防卫行为是否为过当,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评判重点集中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但司法实践却存在评价参照因素和逻辑的含混问题,在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评判问题上,往往不做这种区分,在评判防卫启动必要性时习惯于结果衡量思维,将防卫过当的相关实践因素纳入考量,进而以防卫结果与防卫保障利益之间缺乏相当性而否定了正当防卫的存在。

  二、要注意互殴型故意伤害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要注意对一般的互殴型故意伤害与对故意伤害行为的正当防卫的区分。故意伤害情境下的正当防卫类案件,在案件事实形态上具有互殴型故意伤害的客观特征,但在规范评价上属于法律鼓励的个体权益保障行为。司法实践对伤害情境下的正当防卫认定应结合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不同规范逻辑建构,着力避免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实践误判。既然互殴是司法实践对特定案件中的伤害事实的规范性指称,那么互殴情境下的故意伤害认定就不仅要有伤害彼此的明确故意,而且还需有相应的互殴结果与互殴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认定失当,将对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互殴,进而错误地界定为故意伤害。要坚决摒弃唯结果而论的传统立场,司法实践要避免认定误区,则需建构起从客观到主观的排除式筛选逻辑。对被害方先使用暴力殴打对方或威胁立即行凶的情境,首先应肯定另一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后再结合具体的客观行为筛排相关行为是否不构成正当防卫,再从客观行为综合评判防卫人主观上是防卫意识还是斗殴意识。

  三、要注意避免形式化评判防卫限度,应具体化情境化认定防卫过当。从立法规制看,立法机关对防卫过当秉持了从防卫限度和防卫后果进行双重限制的规制取向,同时对防卫过当者的刑罚制裁上也采取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导向。从一般的生活情理看,只要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基本适应,防卫行为未明显让社会大众感觉太过分,让人从情理上无法接受,就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而要准确评判行为是否过当,则需结合具体的案发情境和防卫方式、防卫对象、防卫行为力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虽然我们主张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停留于对行为和结果的简单对比,但离开具体的情境和行为就无法真正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过度问题,否则再完美的理论,只能是十分正确,但却无用。还得以行为和结果做评判参考,考量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被侵害对象。因而在防卫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上应从有利于防卫人的宏观视角把握,不能简单地置于行为是否对等,防卫利益是否重要。同样对于“重大损害”的规范解读与裁判规则,也应坚持规范内的法律规制逻辑与规范外的社会情理价值融合思路。从客观损害情况、结果生成原因、防卫手段的暴力性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性程度等实践支点判断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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