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立法规制逻辑
正当防卫体现着刑法的刑事政策取向,其不仅在于保障个体权益,同时也着力于维护社会秩序。立法规制明确朝着保障防卫人权益的价值趋向,制度建构的核心不在于合法性,而在于正当性。建构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不在于惩罚侵犯行为,而在于激活特定情境下的私力防卫能力。从域内外的刑法理念和立法规制看,正当防卫虽是正义对不正义,合法抗击非法,但在崇高的生命面前,各国刑法对公民实施正当防卫进行积极鼓励的同时,也采取了克制态度。从立法价值取向看,秉持着敬畏生命的法律规制初衷,鼓励自力救济,但不崇尚民间暴力。虽然1997年刑法修正时做出了更加有利于防卫者的刑法规制调整,传递了积极鼓励社会个体勇于正当防卫的态度,但也对社会个体的正当防卫有所克制,明确对正当防卫的启动和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了规制。
从刑法规定和学界解读看,正当防卫制度可解析为一般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等三种情形,并非简单的排列,而是围绕一定的规制逻辑所预设。实际上“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都是在认可一般防卫成立情况下,为规范正当防卫的实践认定,充分发挥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规制价值所做的补充性立法规定。三者之间并非一种并列性关系,而是一种层级递进明确的逐次排除关系。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规制逻辑看,若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也就不能认定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认定防卫过当必须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若存在防卫过当,则进一步思考具体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情形。但司法实务人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应用却未严格遵循此规范逻辑,反而是凭借对防卫后果的感觉认知,导致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应用制度游离在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之间,而不当压缩了防卫过当的成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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