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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婚姻与继承的九大实务变化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对普通人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结合东莞本地司法实践,以下九大变化值得特别关注:

一、婚姻编:从“无效”到“可撤销”的转变在旧《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特定精神病)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其调整为“可撤销”婚姻-7。这意味着,法律不再一刀切地否定这类婚姻的效力,而是将选择权交给知情的一方。如果另一方在婚后才知道对方患病,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如果知情或超过一年,婚姻有效,只能通过离婚解除。

二、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虽未达到“与他人同居”标准但有暧昧关系、或虽未构成虐待但长期冷暴力导致对方精神崩溃等情况,无过错方在东莞法院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条款激活了“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认可,东莞地区的全职太太/先生在离婚时,除分割财产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四、子女抚养权:尊重子女意愿在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中,东莞法院将充分听取子女的真实意愿。这改变了以往主要由经济条件决定抚养权的局面,更注重子女的心理需求。

五、继承编: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的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代位继承。这扩大了遗产在家族内部保留的可能性。

六、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的确立《民法典》正式确认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但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适应了科技发展的需求,但形式瑕疵依然是导致此类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

七、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这一变化方便了遗嘱人根据意愿变化随时修改遗嘱,无需再通过复杂的公证撤销程序。

八、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嘱未指定执行人且有争议的,应当推选遗产管理人。该制度有助于解决东莞地区复杂的城中村房产、股权等遗产长期不分割导致的家族矛盾。

九、明确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张瑞山律师提醒:《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更多自由,但对法律专业性要求也更高。


免责声明

  1. 本文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实践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2. 因具体案件事实细节不同,法律适用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3.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资料预约律师面谈。

东莞律师 张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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