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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后 “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保护!东莞同居关系如何维权?东莞张瑞山律师 |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不少东莞市民存在误区:“办了婚礼、共同生活多年、生了孩子,就是事实夫妻,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不承认事实婚姻,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边界:
同居关系的风险:
东莞实务建议:
张瑞山律师提醒:不要用 “事实婚姻” 的旧观念规避登记,1994 年后的同居关系法律保障有限,提前做好法律规划,才能避免人财两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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