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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隐瞒重大疾病,我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前因后果

  2020年1月,沈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恋并于4月办理结婚登记,期间沈某便向李某家庭交付彩礼10万余元。婚后不久,沈某发现李某精神异常,后通过李某邻居才得知其长期患有精神疾病。

  2021年2月,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等。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再次到绍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前有冲动伤人的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院向绍兴市某医院调查取证查明的情况看,李某在婚前曾因重度抑郁症和躁狂发作,先后七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对沈某隐瞒了病史,故沈某要求撤销婚姻,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登记结婚后现已生育一子,沈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李某对沈某隐瞒了精神病史致婚姻被撤销,存在过错,**应向无过错方沈某赔偿,酌情确定李某赔偿沈某1万元。**

  法官说法

  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民法典》将疾病婚由原先的无效婚姻修改为可撤销婚姻,将是否保持疾病婚的主动权交到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手里,而不是由法律强行确认无效,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本案中,沈某系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才获悉李某的精神病史及具体病情,**李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在婚前告知沈某自身病史,应认为李某向沈某隐瞒了自己所患的精神疾病,且根据法院查明的李某患病情况,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沈某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李某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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