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 (20 )粤1972 号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尽可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否则可能导致诉讼的迟延或无法进行; 二、自然人的送达地址除其户籍地址及经常居住地址外,可以是其同住成年家属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送达地址除其注册登记地址及主要机构地址外,可以是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住址; 三、原告应按送达可能性从大到小的顺序逐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 被告姓名或名称: 送达地址一: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地址二: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地址三: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地址四: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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