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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手写财产协议 VS 离婚协议书,东莞长安当事人要分清


东莞长安很多夫妻容易混淆婚内手写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书,两份文书签署场景、生效条件完全不一样,不少当事人签错文书,离婚起诉时才发现协议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第二人民法院裁判口径,对比两份法律文书的区别。

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的书面约定,手写版本符合书面形式,签字完成即生效,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离婚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分割财产的裁判依据。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为办理离婚登记所签署,里面包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内容,必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书才正式生效。仅仅手写签署离婚协议书,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日后一方到长安法庭起诉离婚,另一方反悔,这份手写离婚协议法院不会采信,不能按照协议分割财产,法院直接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裁判。

实务当中高频踩坑:夫妻吵架,手写一份文书,标题没有写清楚,内容写 “如果离婚,房产归女方,存款归男方”,双方签字。从内容来看,属于附离婚条件的协议,本质是离婚协议书,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后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当庭反悔,这份手写文书法院不会认可效力。

区分关键点:看协议生效条件。婚内财产协议直接约定 “某某房产归甲方个人所有”,不需要附加离婚前提;离婚协议全部安排建立在 “双方离婚” 基础之上。

如果夫妻已经签署手写婚内财产协议,之后又签署离婚协议书,两份文书财产约定内容互相冲突,一般以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前提是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生效。没有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不生效,仍然以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手写协议为准。

证据提示:手写婚内财产协议,庭审当中对方很可能抗辩,主张这份文书实际是离婚协议书。起草的时候标题明确写《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正文写明:本协议效力不受婚姻是否解除影响,不因双方离婚而失效,避免性质混淆。

张瑞山律师提醒,长安镇当事人,签署重大财产文书,务必要分清文书性质。如果自己无法把握,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审核。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联系电话 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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