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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守护婚姻财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纠纷中最易产生争议的焦点之一。很多夫妻在婚后对“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认知模糊,导致后续出现财产分割矛盾时难以维权。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助力大家清晰界定财产归属,规避婚姻财产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常见的类型,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工作、劳务获得的全部收入,无论是固定工资、绩效奖金,还是兼职劳务所得,均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收入远高于另一方,甚至一方没有收入,另一方的工资等收入也属于共同财产,而非个人专属。 其次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的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除了工资收入,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也成为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小店、工厂获得的利润,共同投资房产、股票、基金等获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产生的收益,如著作稿酬、专利许可使用费、商标转让费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的是,知识产权本身属于取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因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或者接受了他人的赠与,且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则该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后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这些财产虽看似是个人名下的福利性财产,但因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故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东莞张瑞山律师提醒,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仅能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管理共同财产,也能在出现婚姻危机时,为财产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疑问,或面临相关财产纠纷,可联系东莞张瑞山律师咨询,执业律师将结合东莞本地司法实务,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东莞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工作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联系电话:13712931166,邮箱:99347424@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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