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后 “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保护!东莞同居关系如何维权?
东莞张瑞山律师 |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不少东莞市民存在误区:“办了婚礼、共同生活多年、生了孩子,就是事实夫妻,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不承认事实婚姻,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边界:
1994 年 2 月 1 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自愿、年龄、无近亲)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1994 年 2 月 1 日后,仅同居、办酒、生育,未领证:双方不是夫妻,没有相互扶养义务、没有法定继承权、财产不自动成为共同财产,一方出轨、分手,另一方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同居关系的风险:
财产风险:同居期间所得,一般按 “按份共有” 处理,举证难;一方去世,另一方无法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身份风险: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不当然承担;遭遇家暴、遗弃,难以适用婚姻保护条款。
子女权益:非婚生子女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落户、入学、抚养争议往往更复杂。
东莞实务建议:
尽快补办结婚登记,确立合法夫妻关系,保障双方及子女权益;
若不打算领证,签订书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收入、房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避免分手时纠纷;
同居期间产生财产、子女抚养争议,可向东莞法院起诉,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处理。
张瑞山律师提醒:不要用 “事实婚姻” 的旧观念规避登记,1994 年后的同居关系法律保障有限,提前做好法律规划,才能避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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