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何理解
东莞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旨在明确夫妻对特定债务所承担的共同责任。它的理解不能简单等同于“一人欠债,两人还钱”,而是有明确的法定范围和清偿规则。
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逐层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适用解释: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核心条款。它明确了三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二、如何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共同偿还”的前提是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它主要分为三类:
“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合同上签字,或一方事后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明确表示共同承担。
特点: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是最清晰、最无争议的共同债务。
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开支(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赡养老人、普通娱乐等)所负的债务。
特点:推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无需特别证明,除非非举债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或用于个人挥霍。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部分。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家庭购房、装修、重大医疗、共同经营的公司等。
特点: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必须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如何理解“应当共同偿还”
这明确了债务的清偿责任和财产执行范围。
对外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含义: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就全部债务进行清偿。一方偿还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内责任(夫妻之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或财产已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如何分担;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判决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用于执行其在共同债务中应承担的份额。
四、重要补充与风险防范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个人债务):
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且能证明)。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例如:未经对方同意的个人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需债权人知晓,否则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对非举债方的保护:
法律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极大加强了对不知情配偶一方(通常为家庭主妇/主夫)的保护,防止“被负债”。
实务建议:
对于债权人:在出借大额资金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是保障债权最有效的方式。
对于夫妻中的非举债方:如对配偶的大额举债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分居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的证据等),在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配偶个人债务。
对于举债方:明确债务用途,保留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凭证。
总结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以理解为:只有被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才需要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乃至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定标准的核心在于 “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或 “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和夫妻(特别是非举债方)的财产权益,避免了无辜一方承担不应有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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