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出庭要发公告吗

东莞婚姻律师: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对方仍不出庭的情况,您担心的公告问题确实是一个关键环节。通常情况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发出公告,但这并非绝对,具体取决于被告是否已被合法传唤。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条件。如果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使其到庭,法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在被告经合法传唤(包括公告送达后视为已送达)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实体法依据。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仍需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您第二次起诉离婚本身,就是证明感情破裂的重要情节。

案件情况分析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对方仍不出庭,法院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已被合法传唤

  • 需要发公告的情形:如果法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将开庭传票有效送达给被告,或者被告故意躲避、下落不明,法院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通常为30日)后,即视为被告已收到传票。此时,若被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 无需发公告的情形:如果法院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成功送达传票(例如,被告签收了传票但拒绝出庭),则无需再进行公告。法院可以直接进行缺席审理。

核心问题在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法院是否必须发公告?答案是:不一定,但实践中非常常见。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已通过合法途径成功送达了传票。如果第一次起诉时已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可能仍会采取公告方式,以确保程序合法。

结论与行动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您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1. 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主动向主审法官说明情况,确认对方是否已收到传票,以及法院是否计划进行公告送达。

  2. 提供对方准确信息:尽可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法院尝试其他送达方式,缩短公告等待时间。

  3. 准备充分证据:由于被告不出庭,法院将主要依据您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请务必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

    • 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

    • 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费账单、证人证言等);

    • 其他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暴报警记录、出轨证据等)。

  4. 保持耐心公告送达需要30天,加上法院的审理时间,整个过程可能会比普通程序更长。请做好心理准备。

总结:在对方第二次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通过公告方式送达,随后进行缺席判决。您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院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争取法院支持您的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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