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婚姻探望权)
原原告:马###,男,汉族,19###年###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 ,身份证号:51132###,电话:18###。
被告一: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湖北省###,身份证号:420### 电话:136###。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时间和方式:①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林某乙2次,安排在当月内的周六日时间;②法定节假日各1日1次并在原告处留夜;③寒假期间留原告处生活不少于10日,暑假期间不少于20日;在孩子年满16周岁后,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孩子自主意愿为主;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9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日生育女儿###。20###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为:“婚生女儿###20###年10月21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600元,支付方式:每月20号由银行卡转账到女方指定帐户,直至女儿18周岁为止。特别情况,例如:重大事故或重大费用(包含女儿学业费用),双方须各承担一半费用,从20###年9月1日开始支付抚养费,如超过当月20日,抚养费未到帐,女方有权通过法院要求1次性付清(特别情况除外,例如:男方失业期间或其他重大事故,可以商讨推迟支付时间);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如果要迁出女儿###的户口,男方要配合办理一切迁户口事务,女儿不得改姓名”。
双方离婚后,###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依约按期足额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并未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多次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学费及生活费等费用阻挠原告探望林某乙,被告的行为已违法,原告曾愿意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双方无法调和,故提起本案诉讼。
起诉人:
代理人:张瑞山律师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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