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市场如同人的肌体,既需要新鲜血液持续滋养,也需要及时清除“淤堵”才能维持健康与活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部分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长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沦为“僵尸企业”。这类企业虽已丧失经营能力,却仍占用企业名称、登记住所等资源,影响市场要素的高效配置。更值得警惕的是,其模糊的存续状态还可能误导交易相对方,埋下商业纠纷隐患,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部门掌握市场真实状况的难度。为此,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此次《办法》正是对公司法这一要求的细化落实。
从具体内容来看,《办法》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为确保程序规范,《办法》规定登记机关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为期九十日的公告,充分保障相关方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收到的异议申请,登记机关须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整套设计既体现了“该退则退、当清则清”的刚性要求,又为相关方预留了表达诉求的空间,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救济机制的设计上展现出高度的审慎与周全。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后三年内,如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注销的情形,相关方可申请恢复登记;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依职权恢复登记。这一安排既有助于防范“一刀切”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害风险,又为特殊情形留出了缓冲空间,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精细化与人性化。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健康的新陈代谢机制。《办法》不仅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划定了清晰路径,更致力于以制度化手段为市场释放更多资源与发展空间。可以预见,随着该制度的深入实施,市场资源配置将更加高效,公平竞争环境将持续优化,市场肌体也将在良性循环中焕发更强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