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在探讨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者在法律定义和行为特征上的显著差异。这两种罪行虽然都涉及到婚姻关系的破坏,但其行为方式、主观认识、行为对象、所侵犯的客体以及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破坏军婚罪特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一罪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与此不同,重婚罪则表现为与他人结婚,其对象可以是任何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包括已婚和未婚的人。重婚罪所侵害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非特定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在主观认识上,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对现役军人配偶身份的明确认识,而重婚罪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二是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这种主观认识上的差异,使得两者在定罪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有所不同。
此外,在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上,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且构成他罪,否则不构成本罪。而重婚罪的对方,如果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在实践中,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我们需要结合主体和主观认识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如果行为人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则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同样,如果行为人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虽然行为人可能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在法律定义、行为特征、主观认识、行为对象、所侵犯的客体以及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准确把握这些差异,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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