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以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犯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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