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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怎样理解?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短短一句话包含丰富的法律内涵,东莞许多夫妻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往往因理解偏差产生纠纷。

首先,“平等处理权”不等同于“各自可以随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双方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处分重大财产时必须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尤其是在出卖、转让、抵押等较大财产变动时,更应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6

其次,平等处理权体现在日常家事代理和重大处分两个层面。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小额开支,任何一方均可独立决定;但对于大额财产处置,如出售房产、转让股权、大额赠与等,必须夫妻共同作出决定。擅自处分的一方,若另一方不予追认,该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面临赔偿风险。

再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有严格限制。原则上,仅在离婚时共同共有的基础才丧失,一方方可主张分割。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6。除这两种情形外,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张瑞山律师提醒东莞市民:夫妻之间应加强财产沟通,大额处分共同财产前务必协商一致。如果一方发现配偶擅自转移、变卖共同财产,应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请求婚内财产分割,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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