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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不能确定子女由谁抚养怎么办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双方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甚至出现“都不想要孩子”或“都要孩子但法院无法判定”的僵局。法律为此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 首先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不能确定”情形。第一种是父母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第二种是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两者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情形,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具体规则如下-1: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因其他原因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法院可以判决由父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教育水平、品行状况、陪伴时间等因素,并特别关注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如果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法院一般不宜变更既有的生活状态-10。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通过单独谈话等方式了解其想法-1。 对于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形,情况更为特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10。这并非最终的抚养权归属,而是诉讼期间的临时安排,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可介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法院也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8。例如,在安徽寿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父亲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母亲离家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最终依法指定孩子的祖父母为监护人,确保孩子能够正常就学和生活-8。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抚养权纠纷中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不得通过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制造既成事实。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法院在确定抚养权时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4。这意味着,企图通过“把孩子抢到手”来争取抚养权的做法,不但不会得逞,反而会产生相反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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