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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祖孙之间的亲情纽带是天然且深厚的。然而当孩子的父母离婚、一方去世或家庭关系破裂时,爷爷奶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探望孙子女的权利?这一问题在法律界和实务中曾长期存在争议,但近年来司法实践的演进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日益清晰的答案。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文的字面表述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并未明确列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隔代探望的诉求完全没有法律支撑。民法典第十条确立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为隔代探望权的认定留下了空间。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权威的裁判指引-1。该案的基本事实是:沙某某的独生子丁某某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双胞胎孙子由儿媳袁某某抚养。沙某某多次希望探望孙子,均遭袁某某拒绝,遂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的去世而消灭。支持隔代探望,既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让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的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沙某某的探望请求。该案例明确了隔代探望权的核心裁判规则:在父或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无论是依据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规则,还是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隔代探望都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1。也就是说,法院在支持隔代探望的同时,会对探望的频率、时长、方式进行合理限定,优先保障孩子的生活稳定和学习需要。如果探望行为给孩子带来了困扰或负面影响,直接抚养方有权请求法院对探望方式进行调整甚至中止。 对于父或母健在但离婚的情况,祖父母的探望权问题则相对复杂。实践中,如果父母双方均同意祖父母探望,自然没有问题;如果一方反对,祖父母直接起诉主张探望权的胜诉难度较大。此时更好的策略是让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在探望时带上祖父母共同前往,或者通过家庭内部的协商调解解决。毕竟,法律只是底线,亲情更需要沟通与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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