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登记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哪些情形房子会判归另一方?
作者: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很多东莞当事人听说,婚前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房子一定归自己。实际上司法解释写的是 “可以判决归登记一方”,并非 “应当”,存在多种例外情形,房屋不一定直接判给登记产权人沈阳市于洪...。
第一种情形,婚后在不动产权证添加配偶名字。一旦完成加名登记,视为登记一方对配偶的赠与,房屋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再适用 78 条补偿规则,法院结合出资、婚龄、子女抚养情况分割房屋,双方均有权争取房屋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虽然婚前一方付首付,但实际购房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另一方,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东莞法院会综合实际出资贡献,不机械将房屋判归登记方。
第三种情形,子女由非登记一方直接抚养,且该方无其他住房,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部分东莞法庭会将房屋判归抚养子女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登记方婚前首付对应的财产份额。
第四种情形,双方婚内签署书面财产约定,明确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或者约定离婚时房屋归配偶所有,只要协议合法有效,优先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处理。
很多人容易混淆:仅仅是婚内口头承诺房屋共有,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办理不动产加名,口头承诺不产生物权效力,离婚诉讼当中很难被法院采信。
还要区分,如果婚前首付房屋,婚后完全由登记方个人婚前财产还贷,没有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公积金还贷,配偶没有任何资金投入,房屋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离婚配偶无权主张补偿。
离婚诉讼当中,想要争取房屋所有权,除法律规则之外,还要考虑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剩余房贷,是否有能力向对方支付大额补偿款。即便争取不到房屋,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共同还贷以及增值部分的补偿。
东莞各个法庭审理离婚房产案件,非常看重证据材料,购房合同、银行还贷流水、公积金明细、转账凭证都需要完整整理提交。遇到复杂房产分割,建议委托律师代理,避免诉求设计错误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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