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在日常咨询中,很多人会把胁迫婚姻和无效婚姻混为一谈,认为被逼迫结婚就属于无效婚姻。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二者在法律性质、认定程序、法律后果上完全不同。
首先,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且封闭的,只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底线,因此法律直接规定其自始无效。而胁迫婚姻,并没有被列入无效婚姻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此可见,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所谓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重要区别在于:无效婚姻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受胁迫方本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才会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婚姻将继续有效。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能再以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在法律后果上,婚姻被撤销后与无效婚姻后果一致,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遭遇胁迫婚姻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而不是主张婚姻无效。正确区分婚姻类型,才能选择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东莞张瑞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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