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网络平台参与毒品治理积极性的对策建议


  为确保治理效果能够长期保持,除继续深化“重刑惩毒”外,还须激发网络平台参与网络毒品犯罪治理的积极性,建设网络毒品犯罪的平台治理机制。具体言之,可以在禁毒法中增设网络毒品犯罪治理专章,将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划分,明确不同类型平台的义务、责任,疏通网络平台与禁毒部门协作的渠道,追求网络毒品犯罪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高度协同,实现网络毒品犯罪个案打击向生态治理的转变。

  第一,梳理平台功能,明确义务主体范围。

  为避免不同规范间的相互抵牾,首先需要立足平台的功能特征,整合现有规范,梳理义务主体的具体类型。“两高”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分为技术类、应用类和公共服务类三种类型。其中,技术类主体只提供涉及网络运行和使用的基础性硬件服务,无关具体功能的实现,与具体犯罪距离较远;公共服务类主体实际上是传统公共服务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提供的单位或个人,并不涉及网络毒品犯罪行为。鉴于应用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是以平台的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服务,结合毒品犯罪网络化迁移的终点集中在网络平台这一基本事实,本文所称的网络平台即应用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其在网络毒品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可进一步区分为两类:一是为用户提供网页、搜索引擎等具体功能服务的功能类网络平台;二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网络购物等互联网交互服务的交互类网络平台。在明确不同类型平台特征的基础上,细化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有助于网络平台有针对性地监管平台上可能出现的毒品犯罪信息。

  第二,细化义务及责任,强化平台风险意识。

  在具体的义务内容上,应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借鉴实践经验,将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一步细化为对涉毒违法信息审查、处置的主动控制义务和留存数据、配合国家机关查询的被动协助义务,并在不同的平台主体中允许不同侧重。具体而言,对于功能类网络平台而言,其应当侧重于对平台上出现的毒品贩卖信息、制毒技术、聚众吸毒画面等内容的主动管控,积极履行“监管—处置—报告”的义务,并在平台的醒目处设置举报功能,以便利用户对于涉毒信息的举报。对于交互类平台而言,除应认真履行主动控制义务外,还应延长可能涉毒数据的留存时限,以备禁毒机关调取,必要时还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涉毒犯罪分子进行通信监管等技侦措施。为更好地督促网络平台加强技术投入以更好地履行相关义务,还有必要加强行政处罚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衔接,强化网络平台的风险意识。也即是说,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责令改正”规定为依托,尝试推出“在线责令”的监管模式,理顺行政法和刑法在社会治理上的关系,确保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联动协作,最大程度激活行政法治理的优势,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第三,加强数据整合与共享,促进警企协作。

  为有效打破数据壁垒,亟须在各地禁毒部门信息数据整合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与企业的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禁毒机关与网络平台协调机制的高效运行。作为禁毒的主要力量,各地禁毒部门在禁毒一线奋战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毒品犯罪的数据,如不少地方禁毒机关都以本地禁毒经验为基础制作了涉毒隐语的识别手册。首先,应当将各地的禁毒经验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形成一个案件样本充足、类型丰富的涉毒信息数据库。为确保实践的可操作性,可以从各地级市的禁毒部门信息整合开始,逐步向省级禁毒部门、公安部进行汇总。其次,通过运用算法对库存数据技术处理、深化挖掘,分类提炼网络毒品犯罪的关键词并进行发散,按照关联度建立全国性的涉毒信息数据库。最后,就是允许网络平台在访问该数据库的基础上,运用关键词匹配、KNN算法、朴素贝叶斯算法等识别技术,开发涉毒关键词的识别程序,构建网络毒品犯罪指数计算模型。如此一来,网络平台可以根据检测样本中涉毒关键词语或图片的得分情况,实现对于涉毒信息的实时监管、分级预警功能,并及时向禁毒部门报送相关线索。当然,为避免网络平台对于国家涉毒信息数据库的滥用与泄密,应当与相关平台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和保密协议,对不同网络平台使用相关数据的权限和形式进行限定。

  网络技术的进步在给人类发展带来福祉的同时,也给毒品犯罪的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明确网络平台的不同类型,细化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完善网络平台与禁毒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助于充分激发网络平台参与国家毒品犯罪治理的潜力,填补毒品犯罪治理的漏洞,实现多方发力为单一的国家治理提供有益补充,实现毒品犯罪治理方法的优化升级,推动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在新时代取得新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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